香港社企政策的改善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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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紀治興

香港是亞洲社企發展的先鋒。過去數年,市民的良心消費意識日強,社企在競爭激烈的消費市場中,財務自足的有 63%,存活力是中小企兩倍以上;又能透過商業運作的乘數效應,扶貧助弱的社會投資回報可以錢半功倍,實現「一蚊變四個半」。但香港人缺乏文化自信,經常妄自菲薄。

第一個政策改變

首先,是伙伴倡自強的優化方案,包括擴大受資助者的覆蓋種類,準備接受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商營社企申請資助,這是繼去年社創基金後,第二個開放給商營社企的政府計劃。優化方案將新加入的商營社企申請者,和傳統非牟利社企分開處理。前者需要配對基金而後者不用;受監管期內,資產轉移要先獲批准;最後,由政府扮演最後把關的監管角色。這個優化方案比社創基金的監管更靈活及更細緻,是值得支持的優化。商營社企,可以招納更多希望回饋社會的管理人才加入社創行列。

這有前科可援,例如,香港首個效益投資項目,即是在2008年招股集資開辦的豐盛髮廊,它招收了17個全是來自商界的股東,當中包括香港社會創投基金、黑暗中對話的創辦人家族等。豐盛髮廊由原本以慈善團體方式經營,轉為股份有限公司,不是為了分紅,而是為了開放擁有權,以吸納更多有營運知識、社會網絡和財富的有心人加入。過去7年,亦印證了人才資本和社會資本,比財務資本更關鍵。

第二個政策改變

其次,是民政事務局對社企採用新的定義:「政府每次推出措施向個別社企提供直接支持時,均會採用相關的申請資格準則。就此,政府或會參考一些本地和海外社企組織所採用的定義:社企是一盤生意,透過企業策略和自負盈虧的營運方式,以達致特定的社會目的,而其不少於65%的可分發利潤會再投資於本身業務,以達到該社企的社會目的。」

開辦商營社企的創業者可以分為三種類型:首先是一腔熱誠貢獻社會的青年創業者,例如每年中大社會企業挑戰賽的得獎者;其次是藉賺錢以支持善行的中產專業人士,例如豐盛、加零壹、要有光等;最後是希望藉行善去賺錢的商人。

高擧申請資格準則訂為派息不超過 35%,是為了吸引第三類的申請者。這個準則引起社會爭議、社福界不滿,是因為它將原本高尚的回饋社會,庸俗化為追名逐利的商人行為。在倡議新定義的論述中,有三項論點可以處理得更好。

社會目的不等於社會效益

首先,企業的社會目的,含金量是可多可少。可以是10個員工中有5個來自弱勢社群,也可以是1,000個中有5個。所以「有社會目的」,並不是一個辨識好社企的條件。一個不派息但社會效益微不足道的社企,對社會的頁獻,遠不及一間盈利全分派但也產生巨大社會效益的真正社企。但前者符合政府的社企定義,而後者不符。以息率作為定義,是「九唔搭八」。

其實,香港有14年來200多間社企的效益數據,根本不用像後發國家般的抄襲英國。作為亞洲的社企領袖,應該是根據自身的發展軌跡,訂立能夠走得更遠的實用標準,作後隨者的榜樣。現時非牟利社企若一次過接受政府100元,每年的營業額約285元,當中48元是弱勢員工的工資。即是在平均兩年零一個月內,所產生的公賬就等於100元,社會投資便翻本。

故此,申請資格準則應該訂為社會投資回報在6年內起碼有兩倍至三倍,這才是對症下藥。以就業融合社會企業為例,若果拿了300萬元的公帑資助,每年要顧用10個來自弱勢社群的全職員工,假設每個人年薪10萬,10個便100萬,6年便600萬;若果社企有9年壽命,就是900萬,政府的社會投資回報便是三倍。

英國根本說不出其社會效益,所以沒有能力以效益訂立標準,惟有退而來其次的說社會目的。小學生可以抄襲中學生的功課,但大學生無理由抄中學生,自我矮化。

35對比37

其次,恆生指數成份股票平均派息是盈利的 37%,當中主要是因為公用事業股派息是在 50% 左右,拉高平均線。要求社企派息不超過 35%,只是要求它與一般商企無異,並無甚麼可敬之處,這是將社企主流化(Mainstreaming),亦是將社企與商企的界線模糊化,都變成有社會目標的商企。後果包括削弱良心消費者對社企的支持,及將義務工作變成自己白做、幫人賺名賺利。

要將社企與商企的界線重新劃分,除了從出資者角度考慮的投資回報外,更應該考慮受惠者的幸福感(Well-being)。以0至100分計,香港人的幸福感平均是56分。根據豐盛的先導調查,來自弱勢社群的員工在加入社企時,幸福感是35分,現時是55分,與一般香港人無異,有約6成的升幅。原因是社企讓弱勢社群獲得技能、知識、自信和接納;弱者也可以成為施予者,幫助其他人,產生漣漪效益,甚至反過來影響曾經幫過他們的人。高舉社企的轉化能力,方是吸引公眾支持的進取之道。

政府應該推行量度社企受惠者的幸福感,令社企發展再行前一步,成為香港的軟實力,內銷國內,外銷海外。

五個漏洞只補一個

最後,倡議以息率作為社企定義的意見領袖,經常列舉英國的公益公司作為例証,但沒有說明英國政府是有五個條件,除限制息率外,還有限制轉賣資產、限制借貸利息、每年提交持份者的報告,和最後有註冊官把關。這些條件,都是為了堵塞營運者透低價售賣資產給有關係人士、或向有關係人士以超高息借貸等方式轉走利益。而要求提交持份者的報告,則是監察是否有落力於創造社會效益。而註冊官則是保證社企素質的最後機制。只提一個條件,是留下四個漏洞。但這些漏洞都不是關鍵,因為香港根本就不應自我矮化為跟隨者(Follower)。

香港是要有文化自信,認清事實,英國公益公司的要求,其實比現時優化前的伙伴倡自強計劃還要低,因為它是以防止社企賺盡為主,但伙伴倡自強是以保證社企能創造效益為主。保證做好事對比防止賺盡,層次高下立見。

政府應該贊助兩三個社企效益和質素的認證計劃,一方面是讓消費者分辨出哪些社企是在解決社會問題,哪些只是在吹噓。另一方面,贊助的條件應該包括要求認證機構公開總體數據,諸如認證社企的總計社會效益,和受惠者幸福感的提升幅度。

伙伴倡自強的優化方案,值得落實推行。但官方的社企定義應該將焦點放在受惠者得益上,而不是鼓吹派息 35%,給人追名逐利的庸俗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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